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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4-04-02 17:19 数统学院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二)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范围

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等设置的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省或地方政府设置的专项奖学金根据相应评选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章 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第五条学校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5%;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9%。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500元/人,占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七条获得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一)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课程补考或学业综合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3者(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在统计之列)。

第九条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

(一)学校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定一次,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为评选依据;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毕业生毕业前夕评定,以大学期间所有成绩为评选依据;

(二)各学院建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各班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

(三)根据学业成绩,按年级同一专业进行排序,并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享受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人员名单;

(四)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名单审查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由学校批准。

第十条学校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一条对在德、智、体、美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及省(部)级评优或各类竞赛活动获得表彰者;

(二)在学校重大活动或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在学校重要推优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者;

(四)在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五)毕业时自觉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

(六)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第十三条各学院可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本院学生单项奖励细则,并负责发放单项奖。

第四章 社会奖学金

第十四条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将根据设奖者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若获得2种以上奖学金(不含单项奖学金),奖金发放额度设定最高限额为5000元,保留其获评各种奖学金的荣誉称号;若所获奖学金某一项超过5000元的,按照其所获最高项奖学金的金额据实发放。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类、自学考试类学生的奖学金分别由研究生处、成人职业教育学院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八条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

(责任编辑:数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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