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近年来,校园内学生电动车、摩托车(含助力车)等两轮车数量急剧增加,车辆随意出入、停放等现象比较严重,给校园安全管理带来巨大压力。为了净化校园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好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和《湖北工程学院学生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学院不提倡在校学生使用电动车、摩托车(含助力车),对确需使用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学生本人书面向学院申请,申请时学生本人及家长须共同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三条 摩托车(含助力车)在登记时,除须满足电动车登记办证的条件外,还必须提供有效车辆行驶证、车主的驾驶证、车辆保险单等证件,证照不全的摩托车(含助力车)不予办理,并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含助力车)应当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第五条 电动车、摩托车(含助力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下坡、转弯时要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与前方和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要主动避让行人。严禁酒后骑车,严禁骑车带人。
第六条 电动车、摩托车(含助力车)应当在划定的两轮车停车位内停放整齐;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停放整齐。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办公楼、宿舍楼内停放车辆;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公共部位通道不得随意停放。应自觉配合相关部门的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七条 学院将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对无证驾驶、逆行、超速、酒后驾驶、骑车带人等现象的检查,并根据校园相关管理规定对当事学生严肃处理。
第八条 凡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在湖北工程学院校园内及周边道路上行驶的各种电动车、摩托车(含助力车)都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数学与统计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数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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